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促进企业绿色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生态环境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检)测服务、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维护、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危险废物鉴别、机动车环保检验、清洁生产审核、碳排放第三方核查等环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开展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企业因停产、关闭或搬迁而无法参评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函告省生态环境部门暂停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遵循政府主导、社会联动、以评促改、鼓励修复原则。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评级标准和记分标准,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开展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的评定、变更、注销应当在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
第二章 环境信用评价标准
第五条 环境信用评价采取评分定级和直接定级方式。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环境诚信企业、环境信用较好企业、环境信用警示企业和环境严重失信企业。
环境诚信企业的评级,由企业自主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企业需实际生产经营2年以上,2年内没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且上一年度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环境信用较好且在其他领域不能被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在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开展清洁生产方面有突出成绩。
直接定级是指不采用评分定级方式将符合直接定级情形的企业评定为环境严重失信企业。
第六条 在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中,环境诚信企业标记为绿标,环境信用较好企业标记为蓝标,环境信用警示企业标记为黄标,环境严重失信企业标记为黑标。
环境诚信企业纳入红名单管理,环境严重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七条 环境信用评价记分指标分为被实施行政处分、下达行政命令等的指标和诚信指标。环境信用评价评分标准基准分为80分,设置减分项和加分项。评分高于90分(含)的企业可申报为环境诚信企业;高于70分(含)低于90分为环境信用较好企业;高于40分低于70分为环境信用警示企业;低于40分(含)或者符合直接定级情形的为环境严重失信企业。
第八条 行政处罚、行政命令指标以法律文书或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的正式文件为评分依据。企业同时出现两种及以上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分别计分,累计计算。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某一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及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按照记录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记分。加分依据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经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核实。获得生态环境领域多级表彰不得累计加分。
第九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反映企业自记分之日起一周年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自动转入下一记分周期继续记录。记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和评价结果应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环境信用评价实施
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于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环境信用评价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拟作出记分情况可以在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中告知企业或者单独告知。
第十一条 企业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信息和环境信用评价记分等情况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记分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时间。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及时整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并在整改完成后向作出记分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整改情况经过核查属实的,整改信息由作出记分的生态环境部门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省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核销相应记分。申请核销记分可通过系统申请和书面申请两种形式。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环境信用警示企业、环境严重失信企业应主动开展信用修复。鼓励企业通过作出公开信用承诺、接受专题培训,采取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对生态环境和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环境信用。
第十五条 企业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后,可以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信用修复决定,并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向省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修改信用信息记录。
第十六条 对于以下进行信用修复后可能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产生负面影响的一些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
(二)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法律法规、国家另有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第五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七条 纳入红名单的企业在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中以勾选方式签订《湖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以后,可以享受以下鼓励性政策:
(一)在受理审批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议同级相关行政主******银行贷款等领域提供政策便利。
(三)优先将环境诚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作为相关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的推荐单位和人员。
(四)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鼓励性措施。
第十八条 纳入黑名单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依法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从严控制排污许可证发放,不得授予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将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推送至湖北省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作为有关部门审核审批企业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价格支持、税收优惠、财政性资金项目支持等方面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原《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记分和定级标准
2.湖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
附件1
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记分和定级标准
评价指标 | 评分依据 | 指标 评分 | 确认 方式 | |||
被实施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命令等的指标 | 1 | 违反环境影响 评价制度的 | -5分/次 | 未依法备案 | 法律文书或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 | |
-15分/次 | 未批先建 | |||||
2 | 违反排污许可制度的 | -10分/次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 排放污染物 | |||
-15分/次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放污染物 | |||||
-20分/次 | 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 | |||||
3 | 超标排放的 | -5分/次 | 超标不足10% | |||
-8分/次 | 超标10%以上不足50% | |||||
-12分/次 | 超标50%以上不足100% | |||||
-15分/次 | 超标100%以上不足200% | |||||
-20分/次 | 超标200%以上 | |||||
4 | 污染处理设施运行 | -10分/次 | 部分处理设施不能 正常运行 | |||
-15分/次 | 部分处理设施停运 | |||||
-20分/次 | 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 |||||
-25分/次 | 整体或关键设施停运/为逃避现场检查临时停产 | |||||
-30分/次 | 正常生产时不通过处理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 |
评价指标 | 评分依据 | 指标 评分 | 确认方式 | |||
被实施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命令等的指标 | 5 | 环境监测 | -15分/次 | 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 法律文书或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 | |
6 | 环境信息公开 | -10分/次 | 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要求公开环境信息,或者公开 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 | |||
7 | 其他行政处罚 | -10分/次 | 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 金额≤5万元 | |||
-15分/次 | 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 金额>5万元 | |||||
-20分/次 | 被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被实施查封、扣押的 | |||||
8 | 罚款缴纳 | -10分/次 | 未按规定时间缴纳行政 处罚罚款 | |||
环境诚信指标 | 1 | 进一步减排 | +3分 | 本年度主要污染物 主动减排量≤30% | ||
+5分 | 30%<本年度主要污染物主动减排量≤50% | |||||
+10分 | 本年度主要污染物 主动减排量>50% | |||||
2 | 生态环保奖 | +10分 | 本年度获得国家级 生态环境领域表彰 | |||
+5分 | 本年度获得省级 生态环境领域表彰 | |||||
环 境 诚 信 指 标 | 3 | 向社会开放环保设施 | +2分 | 主动向社会开放环保设施 | ||
4 | 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2分 | 主动购买环境污染 责任保险 | |||
5 | 清洁生产审核 | +5分 | 开展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 |||
6 | 主动信息公开 | +3分 | 非重点排污单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及时、如实公开环境信息 | |||
7 | 上年度被评为环境诚信企业 | +5分 | 上一年度是“环境诚信企业”的,当年评分加5分 | |||
直 接 定 级 指 标 | 1 | 因环境违法构成犯罪的;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送,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 ||||
2 | 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 |||||
3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 |||||
4 |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 |||||
5 |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 |||||
6 |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 |||||
7 | 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 |||||
8 | ******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 | |||||
9 | 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 |||||
10 |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
11 | 实施或者参与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 | |||||
12 | 存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
附件2
湖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
为了促进企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切实履行环保自律责任,本企业郑重承诺:
一、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和排污申报等制度,积极参加碳排放权交易,自觉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证等制度规定,主动接受环保现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做到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污染防治。建好、管好、用好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等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格做到不直排、不偷排、不漏排;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执行污染减排政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负荷,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及监控设备,制订科学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强化诚信意识,恪守环保信用,将诚信理念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全力打造“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品牌。扎实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排污信息,处理好厂群关系,自觉维护好群众的环境权益,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
这是我们向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敬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自律意识,视环保为企业生命,做诚信守法企业。如果我企业违背了上述承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和社会不良影响,除依法接受处罚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电视台及网络等主流媒体公开道歉。
承诺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承诺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